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转发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4]39号)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属各鉴定所(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相关制度
1. 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质量督导工作对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把工作落到实处。
2. 建立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人员诚信考核制度,健全鉴定工作的违规退出和惩处机制,逐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
二、考务管理工作要求
1. 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审查考生报考资格,不可随意放宽申报条件。
2. 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试卷、答题卡、阅卡数据实行专人专项负责,严禁泄密。出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落实上报。尽快查清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 严肃考场纪律。考生不得携带电子通讯工具、记事本、字典、教材等有关考试资料进入考场,考评人员和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和及时发现替考、作弊行为。
4. 考试当天,各市鉴定中心要派专人到考场督考巡视;安排专人值班,并设置值班电话,负责处理和协调考试中出现的问题,与省鉴定中心保持联系。省鉴定中心考试值班电话:(020)83199816、83185190、83372387、83363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