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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今年上半年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及升级统计软件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今年上半年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及升级统计软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04年上半年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以及升级统计软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原则
  1. 坚持"谁制证,谁统计"的原则,防止重复统计。如考生参加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统一鉴定,则其人数不纳入本机构的鉴定人数;但在统计情况通报时,将附录予以说明。
  2. 按照"企业类"、"院校类"、"社会类"和"部队类"分类统计。
  二、统计系统及职业(工种)代码
  今年上半年统计工作仍使用2.1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统计系统,请各单位按照系统确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及代码进行统计。
  三、统计分析
  各机构应对上半年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数据与去年同期的统计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并作出统计分析报告,报省鉴定中心。
  四、统计上报
  1. 上报时间。请各单位于2004年7月10日前,将统计报表上报省鉴定中心,逾期按零统计。
  2. 上报方式。用统计软件产生"上半年"的上报数据,除可通过磁盘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外,亦可采用省中心网站(网址:www.gdosta.org.cn)"网上业务"系统中"试题申请"功能,将统计数据快速、准确上传至省鉴定中心(在"相关说明"中应注明)。统计报表可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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