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等级标准》的通知
(新档发〔2006〕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各地(州、市)、县(市、区)档案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档案工作,逐步实现农村档案管理规范化,更好地为“三农”工作和新农村建设服务,自治区档案局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等级标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等级是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示范村等级的基础。各地在广泛开展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等级评定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行政村可以创建档案管理示范村等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等级标准》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自治区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等级标准
农村档案工作是农村各项工作的基础工作,是农村发展变化的真实记录。做好农村档案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加强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它对于推进农村经济社会改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档案工作,逐步实现农村档案管理规范化,提高农村档案工作服务水平,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等级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等级标准分为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和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示范村标准。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示范村等级由地、州、市档案局组织考评并审批,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等级由县、市、区档案局组织考评并审批。各地、州、市档案局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考评通过的档案管理工作示范村和规范化村名单报自治区档案局备案。自治区档案局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本标准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示范村标准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示范村申报表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