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业专家组主要负责本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命题、考务、教材等技术服务与咨询、开发工作。
第七条 专业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业专家组成员、组长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任。
第八条 专业专家组组长除具备专家基本条件(第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职业(工种)专家队伍中有较高的威望;
(二)担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三年以上(新开发的职业可为一年);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综合素质高,能带领本专业专家组开展各项活动;
第九条 各专业专家组根据其职责和任务,须在每年年初报工作计划(包括学术研究、调研、编教材资料、整理开发题库及经费预算),年终写出工作总结,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条 专家组组长工作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要研究确定以下事宜:
(一)专业专家组的设立、撤消和人员调整;
(二)研究讨论各专业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
(三)专家组的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专 家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工种)中有较高威望;
(二)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担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指导本专业从业人员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
(四)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理论、政策、规范以及本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实施鉴定要求等;
(五)热心并且积极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兼职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由省内各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荐。被推荐者须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推荐呈报表》,提供本人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考评员资格证书等影印件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贡献和成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