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对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进行复查的通知
(新档办字〔2006〕34号)
自治区区级各有关单位: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管理工作升级考评办法》(新档发〔1994〕31号)文件的规定,自治区档案局决定对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晋升一、二级且满三年以上的单位分期分批进行复查(复查单位名单见附件)。复查工作从今年10月份陆续开始安排, 2008年以前完成复查工作。今后, 凡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满三年的单位,均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新档发〔2006〕2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复查。望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认真进行自查,确保复查工作顺利通过。
附件:1.复查单位名单
2.2006年复查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馆)
二00六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复查单位名单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民航新疆管理局 自治区交通厅
乌铁局档案史志馆 建设银行新疆分行
中国石化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疆大学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自治区工商局
新疆钢铁公司档案科(现新钢集团公司档案图书中心)
自治区环保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现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自治区供销社
新疆财经学院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安全厅
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气象局
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 自治区劳教局
中国人民财险新疆分公司 新疆医科大学
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 新疆电力公司
自治区长途有线传输局
附件2:
2006年复查单位
民航新疆管理局 乌铁局档案史志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