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重新填报《国家重点档案数量统计表》的通知
(新档办字〔2007〕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各地、州、市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在2007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申报不真实、不准确和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国家档案局拟对各地国家重点档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请各地区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填报《国家重点档案清查信息系统》中的《国家重点档案数量统计表》(见附件1)和《近几年上报国家重点档案数量统计表》(见附件2),为建立国家重点档案基础数据库提供准确数据,同时为迎接明年国家档案局到我区进行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奠定基础。所填报的数据凡与《全国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简称《综合年报》)、《全国明清档案通览》(简称《明清通览》)、《全国民国档案通览》(简称《民国通览》)和《档案馆指南》、《全宗概览》以及报给全国革命历史档案目录中心(简称目录中心)的相关数据(最后一次上报的数据)不一致时,应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凡国家重点档案数量填报不真实的,一经发现,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将暂停核批所在地区新的补助项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地(州、市)于2007年8月20日前将《国家重点档案数量统计表》和《近几年上报国家重点档案数量统计表》及所属县(市、区)的《国家重点档案数量统计表》和《近几年上报国家重点档案数量统计表》一并报自治区档案局综合法规处。
联 系 人:李 敏
联系电话:(0991)2641837
附件:1.国家重点档案数量统计表
2.近几年上报国家重点档案数量统计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重点档案数量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项目单位 | 项目名称 | 档案数量(卷) | 已投入资金(万元) |
总 数 | 应抢救 | 已抢救 | 待抢救 | 合计 | 中央财政 | 省级财政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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