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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档案工作等级评定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9、今后凡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在当年10月底以前组织验收,逾期将不予受理。
  10、各地、州、市档案局每年5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分别将当年组织验收单位的汇总表(见附件表1-表5)报自治区档案局业务指导处。上报的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单位汇总表包括国家综合档案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及行政村。
  11、自治区档案局每年将根据各地验收的单位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除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检查外,还将对已评定单位进行问卷或走访调查。抽查单位中20%达不到相应等级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还不合格者,取消已评定等级,同时暂停该地区评审资格。
  2006年按新标准进行评定的单位、社区、行政村、档案馆请分别填报所附汇总表,于2007年5月30日前报自治区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附件:1.机关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汇总表
  2.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汇总表
  3.社区档案管理工作等级评定汇总表(略)
  4.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等级评定汇总表(略)
  5.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汇总表(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机关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汇总表
序号 验 收 单 位 名 称 验 收 级 别 验 收 时 间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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