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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档案工作等级评定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档案工作等级评定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档发〔2007〕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各地、州、市档案局:
  自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以来,全区档案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近年来,自治区档案局先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升级考评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升级考评办法》进行修订,修改后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等级评定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档案管理工作等级标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等级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加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管理,使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规范、有序的进行,现就档案工作等级评定中有关事项作如下要求:
  1、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考评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态度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并需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具体要求进行考核评定。
  2、今后凡实行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机关、档案馆,必须分别按照新办法进行评定,原办法自新办法下发之日起均已作废。凡再按老办法进行评定工作的或直接越级评定的,经查明,一律取消已评定等级,同时暂停该地区评审资格。
  3、凡按“两个办法”进行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考评组中自治区级评审员所占比例必须符合相应要求。
  4、自治区级评审员必须参加自治区档案局举办的相关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自治区档案局聘任的自治区级评审员资格,方可参加评审工作。对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到期继续聘任,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不予续聘。
  5、自治区级评审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无私奉献的精神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系统学习档案业务理论、基本知识,准确理解和掌握各种档案业务规范、标准,并熟练运用。
  6、自治区级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切实按照标准进行评审,避免随意性,杜绝打印象分、人情分现象。如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和不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工作的,一经查出,取消其自治区级评审员资格。
  7、各地(州、市)、县(市、区)档案局根据预检和验收的权限规定,对申请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和行政村进行严格的预检后,方可进行正式验收或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地、州、市档案局对申请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严格的预检后,再进行正式验收或向自治区档案局申请组织验收。
  8、凡申报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单位,必须以文字形式申报,所附材料要求齐全完整。凡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验收的,其申报材料由地、州、市档案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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