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年6月9日 辽地税发〔2006〕8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税收政策落实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辽政发[2006]10号文件规定给予的地方税收优惠,各市要按照省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和<税务行政审批标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29号)的规定认真审核,及时审批,落实有关政策。对已取消的审批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后监督管理。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经费的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的,由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抵扣。同时按辽财预字[2004]139号文件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统计表》,作为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台帐,装入纳税人档案进行管理。
三、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由企业自行申报税前扣除,年末汇算清缴时填报《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装入纳税人档案进行管理。
四、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折旧的,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35号)“关于落实老工业基地政策的若干问题”规定,由各市制定具体备案制度和管理办法。
五、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服务收入,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直接进行减免税申报。
六、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技术市场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免税期限及税务管理另行发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