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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把握政策,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确保各项车船税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要严格控制减免税,除《条例》《细则》和省政府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

  为保证车船税条例的顺利实施,车船税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征收入库。不同财政体制可采取不同的征缴办法。对于车船税属于市本级收入的,由保险机构将代征的车船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后,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对于车船税属县区级收入或市县(区)共享收入的,市级地税机关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供车船税分县区数额,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会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定期将车船税划入相关县区国库。

  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保障车船税手续费。按照收入负担对等原则,原则上车船税手续费由车船税收入归属的财政部门负担。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按季将手续费支付给市级地税机关,由市级地税机关支付给各县区地税局或直接支付给各保险机构。
  各市财政、地税、国库等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车船税具体分配、缴库及代征手续费支付等办法。

  三、加强税法宣传,广泛开展培训

  车船税比原车船使用税无论在税收政策还是在征管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制度,对征收机关有关人员和代扣代缴义务人要经常组织业务培训和辅导。重点培训车船税的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办理“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办理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税款解缴和退税的规定和业务流程;纳税信.息传递、代征手续费支付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代收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车船税税源零散、涉及面广,尤其是税额标准相对车船使用税提高幅度较大,新政策实施后,宣传工作尤为重要。各级财税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对车船税宣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广泛宣传。宣传工作要形式多样、扎实有效。各地要在城市(镇)繁华区域,各级财税部门对外服务窗口,各级政府对外服务窗口,办理车辆“交强险”和销售车辆等场所,统一印制张贴《通告》,统一印制和免费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对新纳入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纳税大户要采取邮寄宣传资料或主动上门宣传等形式进行重点宣传。要对广大农村、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使用的农用拖拉机等免征车船税进行广泛宣传,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在社会舆论中所起的导向作用。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为车船税新政策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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