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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6月21日 辽财预〔2007〕406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7〕25号)精神,为确保车船税条例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公布和实施,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地方税制改革、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的要求。各级财政、地税、国库等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征收车船税的目的、意义和相关税收政策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进行汇报,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贯彻落实《条例》《细则》《通知》精神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和当前的主要工作抓紧、抓好,及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贯彻和部署,确保新条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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