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14日 辽财预〔2007〕592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 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明确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教育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 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