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5、宗教活动场所购置的各种设备、仪器的说明书、合格证、图纸等;
  16、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外出考察、学习,接待境内外宗教团体及知名人士参观、讲经、传道等形成的文件、照片等。
  三、宗教教职人员形成的文件
  1、宗教教职人员合格证、登记证等;
  2、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文件;
  3、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形成的文件;
  4、宗教教职人员外出考察、学习、讲经、传道、朝觐等形成的文件、照片。
  第九条 归档时间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及宗教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次年后向本宗教活动场所的档案管理部门或人员移交。也可在办理完毕后,随时移交。
  2、基建工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工程竣工后,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向本宗教活动场所档案部门或人员移交。
  3、购置的各种设备、仪器的说明书、合格证、图纸等在购置或开箱后,向本宗教活动场所的档案部门或人员移交。
  4、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及宗教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会计核算材料,由财会人员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本宗教活动场所的档案部门或人员移交。
  第十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各宗教活动场所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各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数量多的要设立档案室,并有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保管等工作;档案数量少的要有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宗教档案由各宗教活动场所档案部门或专人集中管理。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由当地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档案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 宗教档案可按:综合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类、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类进行分类,档案数量多的可设二级类目。各宗教活动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分类方法。
  第十四条 归档的文件,必须按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组成案卷,案卷质量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