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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本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日常管理和宗教活动中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书写材料符合要求。
  第八条 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性文件
  1、上级有关宗教工作的通知、规定、条例;
  2、上级主管部门及本乡(镇)有关宗教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
  3、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文件;
  4、参加宗教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
  5、有关宗教工作方面的信息、简报等。
  二、宗教活动场所形成的文件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准建证、法人证等文件;
  2、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人员、财务、会计、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3、宗教活动场所历史沿革、信教公民构成分析或信教公民名单等文件;
  4、宗教活动场所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民主管理组织的人员情况、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等文件;
  5、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等文件;
  6、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证、产权变更登记等文件;
  7、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及其设施的房产证、产权变更证等文件;
  8、在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过程中,所形成的批准文件及全部基本建设文件、照片等;
  9、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变更等文件;
  10、宗教活动场所保管的唐卡、造像、法器、供器、壁画、典籍、饰件、乐器、宗教用具、文物等资产登记的文件;
  11、宗教活动场所的条规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的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定稿及原件;
  12、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报批件;经济、经营合同以及合法收入所形成的会计核算材料;
  13、宗教活动场所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拨款、赠送、布施、捐献的各种钱物、收支帐目及凭证;
  14、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及信教公民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和接受、使用捐赠状况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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