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档发〔2006〕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民宗委,各地、州、市档案局、民宗委:
为了加强全区宗教档案管理,维护宗教档案的历史面貌,充分发挥宗教档案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民宗委(宗教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州、市档案局应当加强对宗教档案的监督指导,选择二至三个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认真做好宗教档案的试点工作。今年年底,自治区档案局和民宗委(宗教局)将对试点工作进行调研、检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将问题反馈给自治区档案局综合法规处。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档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宗教事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事务档案,是指自治区各级国家宗教事务部门、乡(镇)、村宗教事务管理机构(或专人)(以下简称: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宗教事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工作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各种门类的历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