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档发〔2006〕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馆),各地、州、市档案局(馆):
2006年3月12日,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民宗委(宗教局)制定并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做好全区宗教档案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宗教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地、州、市档案局要重视宗教档案的试点工作,及时与当地民宗委(宗教局)联系沟通,尽快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宗教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逐级落实职责,加强对具体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明确本地区宗教档案的试点单位和场所
各地、州、市档案局要与当地民宗委(宗教局)在积极做好宗教事务档案管理试点单位工作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宗教分布情况,应选择不同宗教类型的宗教活动场所为重点试点场所。各地、州、市除选择以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为重点试点场所外;巴州、博州、乌鲁木齐等地、州、市还可选择以佛教活动场所为重点的试点场所;乌鲁木齐、伊犁、昌吉、阿克苏等地、州、市还可选择以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道教活动场所为重点的试点场所。
三、加强对宗教档案工作的监督,力求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州、市档案局要加强对宗教档案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各地(州、市)、县(市、区)宗教事务档案和宗教活动场所档案试点单位进行检查,并将宗教事务试点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试点名单于2006年5月底以前报自治区档案局综合法规处。自治区档案局与民宗委(宗教局)将于年底对各地、州、市宗教档案试点情况进行调研、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