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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新档发〔2007〕2号)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使档案工作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各单位工作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实际,自治区档案局于2006年11月14日至30日,组织有关人员分六个组对137家区级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是继2000年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档案局和自治区保密局联合对自治区区级单位进行的文书、档案、保密工作检查后,近年来开展的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一次档案工作检查,在区级单位引起较大反响,为区级各单位进一步做好档案工作,明确了努力的方向。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自治区档案局非常重视这次区级单位档案工作检查,年初就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之中,做出了部署和安排,并结合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发展的实际,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的方法、程序、评分及公布方式做了全面规定。自治区档案局成立了由局领导、相关业务处室人员、部分地(州、市)档案局领导和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组长组成的检查组。检查工作开始前,自治区档案局专门召开了动员会,检查组成员集中学习了检查标准,统一了思想认识。
  总体来看,绝大多数被检查单位对此次检查比较重视。不少单位接到通知后,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并积极做好准备工作。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屹同志作出了“档案工作的基础在平时,在各部门处室、在规范,办公室要不断总结经验,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的重要批示。自治区国家安全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贸易行办等大多数单位进行了积极认真的准备,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档案工作考核标准》逐条进行自查。在检查中,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司法厅、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新疆保监局等单位党组书记或厅长等主要领导亲自听取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并对本单位档案工作提出整改要求。检查工作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反馈检查情况等方式进行,整个检查工作中体现了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也得到了自治区区级单位的大力配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 主要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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