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作出明确规定,从行政法规上明确了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法律地位,群众到档案馆查阅政府“红头文件”将“有法可依”。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一定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并将档案馆承担包括已公开现行文件在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有关政务公开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之中,使国家综合档案馆成为公开政府信息的指定场所,确保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真正实现依法管理。目前尚未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应于2007年底前力争建成。
三、积极做好实施
《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可设置在已公开现行文件阅览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确定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添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档案网站建设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通过现场查阅和网上查询等手段为社会各界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不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条件的档案馆,应按照
《条例》第
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的要求,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情况,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强硬件建设,尽快解决政府信息公开需要的场所和设备问题。
2、切实加强公开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落实,是否真正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公开政府信息的收集工作是关键。
《条例》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以及各行政机关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第
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
《条例》的要求,与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本级行政机关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主动送交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确保齐全完整的及时接收政府公开信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对所辖各单位、部门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并对考核情况及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