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
(新档发〔2007〕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馆),各地、州、市档案局(馆):
现将《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正确认识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高度重视。
《条例》统一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了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以此为契机,按照
《条例》的要求,创新服务机制,拓宽工作思路,探索服务手段,为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服务工作。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
《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充分领会和理解
《条例》的精神,结合档案馆自身特点开展行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档案馆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
《条例》要求,营造国家综合档案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