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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普查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普查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新档办字〔2007〕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各地、州、市档案局: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推动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使档案工作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档函〔2007〕31号)文件精神,“十一五”期间,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为做好评估前的准备工作,使我区在评估工作中取得好的成绩,按照《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的要求,现对各地、州、市所属县级以上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取得情况进行普查。
  一、普查内容
  1、“十五”以来各地、州、市政府明确的地、州、市档案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公告、批复、通知等文件;
  2、“十五”以来各地、州、市所属县级政府明确的县(市、区)档案局具有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公告、批复、通知等文件;
  3、各地、州、市及所属县(市、区)档案局取得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情况汇总表。
  二、几点要求
  1、各地(州、市)、县(市、区)的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取得证明材料(即政府公告、批复、通知等)报送复印件一式一份。政府公告需同时提供封面、版权页、目录、内容全文的复印件;
  2、各地、州、市档案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普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普查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汇总表填写准确无误。
  3、各地、州、市在报送材料时,单位名称一律使用正式的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4、普查情况及证明材料请于2007年11月30日前汇总报送至自治区档案局综合法规处。
  联 系 人:李宝军
  联系电话:0991-2641837

  附件:县级以上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取得情况汇总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县级以上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取得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地区(州、市)档案局(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证明材料种类材料形成时间发布机关备注
×××地区档案局    
××县××局    
……    
     
     
     
填报说明1、证明材料种类为政府公报、文件、批复、函或其他形式;2、材料形成时间为证明材料的成文日期;3、发布机关是指证明材料的形成机关。4、未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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