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制定《档案馆安全保管措施》及《档案馆灾害应急预案》的补充通知
(新档办字〔200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馆),各地、州、市档案局(馆),自治区各部门、专业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
根据我局《关于制定档案馆安全保管措施及档案馆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档办字〔2007〕88号)精神,以及全区各级、各类档案馆在制定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为切实做好制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要求。
一、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自治区各部门、专业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要分别制定《档案馆安全保管措施》及《档案馆灾害应急预案》。
二、各地、各单位要将制定的《档案馆安全保管措施》及《档案馆灾害应急预案》以本单位的名义形成正式文件报自治区档案局,地(州、市)、县(市、区)档案局(馆)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三、已经上报《档案馆安全保管措施》及《档案馆灾害应急预案》材料的,如没有按照以上要求制定的,请按要求补报;没有上报的,请尽快组织落实。此项工作将列入今年自治区档案局对各地、州、市档案事业发展情况考核内容。各地、州、市档案局将本辖区各级、各类档案馆(包括城建档案馆)制定的《档案馆安全保管措施》及《档案馆灾害应急预案》汇总后,于2008年2月29日前报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各部门、专业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直接将上述材料报自治区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