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1元/平方米收取。2楼层差价,1层-3层为基准价,4层以上递减5%,顶层再增减5%。
(二)出售价格。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出售价格出售给自愿购买的住房保障户。
1楼层差价。1-3层为基准价,4层以上递减5%,顶层再增减5%。
2房款计算。总房款=住房标准面积×(成本价-中央补贴),一次性优惠价=总房款×10%,出售房款=总房款-一次性优惠价。
七、申请购买、承租廉租住房程序
(一)已取得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家庭,持购买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等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四)住房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买的行为、购买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五)住房保障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时,应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已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售房价格应按销售时的成本价格结合有关优惠政策计算。
八、售房资金的管理
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提取5%作为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余款必须全部存入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九、退出管理
已入住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原则上要求退出配租的廉租住房,因故不能退出的,第一年按照成本价收取租金,第二年起按市场价收取租金,承租人也可按市场价购买所租廉租住房。既不按规定缴交租金,又不购买承租廉租住房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