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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出租(售)廉租住房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租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租(售)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国土、监察、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租(售)房范围
  (一)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政府出资改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四、出租(售)对象
  有自愿租住、购买意向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购房优惠措施
  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总房价70%的购房款即可入住(不享受一次性交清款优惠),分期付款的限期不得超过3年。
  (三)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房屋未建成入住前,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自房屋交付使用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六、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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