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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经济委员会、监察厅等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经济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粤价[1998]25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经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自1998年10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商部门所属中介服务机构为“三改”企业办理登记代理、咨询服务,减半收 费(有规定收费幅度的,按最低限幅减半收费,下同)。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三改”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免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三、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各地应从再就业基金中给予减免培训费补助。

  四、下岗职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部门减半收取考试费。

  五、在企业“三改”过程中,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产评估(含房地产评估、地产评估)、验资、审计、公证、相关建设工程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咨询服务等,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见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缓交或免交费,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

  六、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三改”企业职工办理人才交流手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应分别严格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1992]价费字253号)和原省劳动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关于申请开办劳务介绍机构及其收取服务费问题的规定》(粤劳服[1989]69号)规定收费,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为下岗职工办理人才流动手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免收人才流动服务费、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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