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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上半年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上半年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5]48号)


各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05年上半年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原则

  1. 坚持“谁制证,谁统计”的原则,防止重复统计。如考生参加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统一鉴定,则其人数不纳入本机构的鉴定人数。

  2. 按照“企业类”、“院校类”、“社会类”和“部队类”分类统计。

  二、统计要求

  1.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统计系统确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及代码进行统计。因特殊情况必须添加职业(工种)的,须提前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省鉴定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列入统计。

  2. 请各单位同时统计上报最新的下属鉴定所(站)数量。

  三、统计上报

  1. 上报时间。请各单位于2005年7月5日前,将统计报表上报省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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