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的补充通知
(粤劳职鉴[2005]45号)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省物业管理技能人才的培养,完善物业管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内容和方法,根据《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劳职鉴[2005]21号)精神,我省将对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考试内容及级别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级别
在原有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基础上增加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鉴定(申报条件见附件1)。报考物业管理师时须同时提交论文或业绩实务分析报告。
二、考试内容
1. 从2005年6月18日起,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采用新版考试大纲进行考核,相应级别的考试大纲可在省鉴定中心网站(www.gdosta.org.cn)“服务指南”专栏上下载。
2. 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及物业管理师论文撰写要求详见附件2和附件3。
三、辅导教材
考试辅导教材采用广东经济出版社出版的《物业管理理论与实务》、《物业管理相关知识》、《房屋及设备维修管理》。请向我中心服务部订购,联系电话:020-83392062,联系人:贝瑛、张荣菁。
四、鉴定费用
1.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32号)的规定,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鉴定考核收费标准为170元/人,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鉴定考核收费标准为230元/人,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考核收费标准为600元/人。
2. 各市鉴定中心分别按物业管理员90元/人、助理物业管理师130元/人、物业管理师200元/人的标准上交省鉴定中心,作为省中心组织专家命题、软件开发、考务安排、阅卷评分、成绩发布和证书核发等工作的费用,其余自留各市作为报名受理、考场安排、考评员监考、论文答辩等费用。
3. 省属报考单位经批准开设考场的,按20元/人的标准留作组织报名、提供额定的标准试室、并在每试室安排一名监考人员的费用。不开设考场的单位按10元/人的标准自留作为组织报名费用,其余上交省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