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准备材料,落实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在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合格移交后,及时进入现场施工,履行现场安全责任,并按照路面修复技术标准实施人行道面层铺装、车行道沥青层摊铺、水泥混凝土路面浇注等作业。
修复单位应当在挖掘工程开工的同时回收可利用材料,做好数量、材质登记,报监管单位,按监管单位指定地点存放,并尽量回用于修复工程。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铺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超过七天的,挖掘人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并承担简易恢复路面的工程费用。
第二十九条 修复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修复、修复质量不达标且不及时整改的,监管单位可以调整修复单位,确保沟槽及时修复。
第三十条 修复单位应当在完成修复的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
市级监管单位应当组织修复单位和区级监管单位对路面修复面积和质量进行验收。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一年保质期。在保质期内如出现沉陷、松散等病害,修复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再次修复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管单位应当对挖掘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在开工准备、沟槽挖掘、回填验收以及路面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建立台帐,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挖掘工程开工前,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围挡材料、警示牌、警示灯、告示牌、防滑钢板、回填材料、切割设备、压实设备等施工机具与材料的到位情况和安全、环保、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在挖掘工程开挖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和挖掘面积、工期等许可内容的执行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在挖掘工程回填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回填材料和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在挖掘工程修复过程中,监管单位应当检查修复的质量和及时性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监督施工单位做到工完场清。
第三十三条 挖掘工程完工后,监管单位应当及时整理监管记录及照片,作出监管报告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