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提示牌:“前方施工 注意避让”。
(五)告示牌:长1.5米、宽1米,蓝底白字,公布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挖掘施工单位、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 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挖掘长度大于200米的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监管单位提交开工报告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在施工现场设置挖掘告示牌,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在汛期施工的,挖掘人还应当提交防汛预案。
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工程,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20米。
第二十三条 横穿道路铺设地下管线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或夜间施工、白天开放交通的挖掘工程,以及特殊地段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挖掘人负责除沥青层铺设(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以外所有沟漕路基的回填。回填材料、分层压实工艺要求以及强度、密实度要求执行《南京市城市道路维护(含沟槽修复)标准控制办法(试行)》。
挖掘人不得使用原土或米砂作为沟槽回填料。在常年地下水位下的填筑材料宜采用水硬性材料。鼓励使用符合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十五条 挖掘人在开工前和沟槽回填前应当及时通知监管单位,回填结束后应当于次日向监管单位申报验收。
市级监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和区级监管单位对挖掘面积和沟槽回填质量进行验收。
第四章 沟槽修复
第二十六条 主次干道过街挖掘沟槽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主次干道、特殊地段及长度大于200米(同步修复段)的挖掘沟槽应当在三日内修复;其他路段的挖掘沟槽应当在五日内修复。
城市道路路面修复技术标准执行《南京市城市道路沟槽修复标准控制办法(试行)》。
修复单位现场作业执行《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修复单位负责挖掘沟槽回填验收后至路面修复验收前的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