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挖掘人应当在开挖前应当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因施工造成经批准敷设的管线等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并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
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现场监管人员,同时与设施的产权(维护)单位联系,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挖掘工程应当封闭施工。挖掘人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使用机具切割沟槽边线,并在沟槽外按批准的位置设置连续挡板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
挖掘人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烁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并在夜间、雾天、骤暗天气时开启。车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人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10米。
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当摆放在围挡之内。确因施工需要在围挡外堆放的,应当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用品等存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挖掘人在进行沟槽开挖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废土,采用密闭车辆运输,保持现场整洁。
挖掘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
施工现场排水应当设置沉淀池,泥浆水经沉淀过滤达标后排放。泥浆应当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
挖掘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不得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二灰砂、石灰土和二灰结石。
第二十一条 挖掘工程围挡和警示、公示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挡板:规格采用长2米、宽1.2米的实板,板腿内置,绿底色,正中上下行中英文反光红色字标。字标为挖掘施工单位加施工项目,如:“××公司 ××管道敷设”。
(二)锥桶:警用制式1米高反光警示桶。
(三)检查井维修标志牌:采用长60厘米、宽30厘米的牌板,脚高1.1米,绿底反光红字,主题字标“检查井维修”,落款标施工维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