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公法字〔2007〕419号)
各区建设局、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
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局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
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工作。
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由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市政公用局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
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实施城市道路挖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