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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由局机关业务处室草拟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提交局政策法规处。
  涉及到全局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局政策法规处直接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局政策法规处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的立法技术要求;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审查后,局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条件成熟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者重新起草;
  (三)对矛盾较大难以协调一致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修改建议,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领导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涉及的主要问题广泛征求意见。有关处室在接到征求意见和会议通知后,应当按时反馈意见。
  有关处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局政策法规处应当进行充分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形成处理意见,连同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送局领导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局领导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局政策法规处和有关起草单位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通过后,局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局领导办公会议审议做出的决定,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署,以宁公法字文号文件发布,并及时在市政公用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由局政策法规处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和备案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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