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宁公法字〔2007〕418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局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本局所属各行业管理处不得以本处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局与市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局内制定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局及所属各行业管理处制定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局机关业务处室和各行业管理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与局政策法规处共同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业务处室和各行业管理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年一月初和六月初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向局政策法规处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建议,并同时提交制定的目的、依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局机关业务处室和各行业管理处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建议,拟订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由分管副局长提交局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因应急需或突发事件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局机关业务处室和各行业管理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建议。
第六条 由行业管理处草拟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报经局机关业务处室论证,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提交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