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下半年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5]97号)
各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05年下半年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原则
1. 坚持“谁制证,谁统计”的原则,防止重复统计。如考生参加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统一鉴定,则其人数不纳入本机构的鉴定人数。
2. 按照“企业类”、“院校类”、“社会类”和“部队类”分类统计。
二、统计系统及职业(工种)代码
我省统计工作已全面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统计系统,请各单位按照系统确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及代码进行统计。因特殊情况必须添加职业(工种)的,须提前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省鉴定中心),经省鉴定中心同意后方可列入统计。
三、统计上报
1. 上报时间。请各单位于2006年1月5日前,将统计报表上报省鉴定中心,逾期按零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