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上半年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6]56号)
各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06年上半年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原则
1. 坚持“谁制证,谁统计”的原则,防止重复统计。如考生参加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统一鉴定,则其人数不纳入本机构的鉴定人数。
2. 按照“企业类”、“院校类”、“社会类”和“部队类”分类统计。
二、统计要求
请各单位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统计系统确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及代码进行统计。因特殊情况必须添加职业(工种)的,须提前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省鉴定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列入统计。
三、统计上报
1. 上报时间。请各单位于2006年7月5日前,将统计报表上报省鉴定中心。
2. 上报方式。用统计软件产生“2006年上半年”的上报数据,除可通过磁盘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外,亦可采用省中心网站www.gdosta.org.cn“网上业务受理”系统中“试题申请”功能,将统计数据快速、准确地上传至省鉴定中心(在“相关说明”中注明是统计数据)。统计报表采取邮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