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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第二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第二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6]1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第二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通知》(劳社鉴[2006]1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1051号)精神,就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管理

  1. 在劳动保障部或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范围内,按照统筹安排、省、市、县(县级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地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接收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新项目的申报;根据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统筹组织命题,建立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题库;组织省属考生的宣传发动、报名汇总、鉴定实施、证书核发等考务管理工作。

  3. 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本地区拟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附件1)、申领相关的省属题库、组织本地区考生的宣传发动、报名汇总、鉴定实施、证书核发、数据统计上报等考务管理工作。

  4. 县(县级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负责向所在地级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本地区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申领相关的考试资料、组织本地区考生的宣传发动、报名汇总、鉴定实施、证书核发、数据统计上报等考务管理工作。

  5. 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劳动保障部或省劳动保障厅尚未公布的考核项目,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开发(附件2)。

  二、考核项目及考务安排

  1. 考核项目为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第一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以及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印发的第二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中已有省题库的项目。

  2. 省属考核工作采用统考的形式开展,统考的具体考务安排详见附件3。各地的考核工作可参照省属考试的考务安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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