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7]1号)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培训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经请示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现就我省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已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者,申报该职业资格二级鉴定时,必须在取得三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经该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方能报名参加该职业资格二级鉴定。

  二、企业在职员工申报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鉴定,按照该职业标准三级申报条件中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各培训机构须对考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盖公章确认后报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复核,经市鉴定中心复核盖章后报省鉴定中心审核确认。

  四、对于伪造申报资料的考生,如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情节严重者一年内不予受理报名。对于协助考生造假的单位或培训机构,按照“谁签名、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对于多次违规的培训机构,则将相关情况报送审批其办学的主管部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