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7]28号)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办[2007]10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全国、全省性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按照统筹安排、自愿申报、分级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实施综合评审工作的市,必须具备所申请职业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级考评员。不具备此条件的市,暂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安排组织。
二、申请实施综合评审工作的市,须在报名时分职业填写综合评审工作申请表(附件1),根据报名情况成立若干综合评审委员会,并上报省鉴定中心审批。
三、经省鉴定中心审批,可实施综合评审工作的市,应在考生理论、技能成绩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理论、技能成绩合格的考生论文收齐,并分发到各综合评审委员会进行论文评审。在论文分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论文评审成绩上报省鉴定中心审核、备案。经省鉴定中心审核(10个工作日内)后,由各市鉴定中心通知论文评审成绩合格的考生参加答辩。答辩时间由各市在论文评审成绩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自行安排(采用书面答辩方式的职业,答辩试卷及时间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制定),但须提前将答辩安排表(附件2)上报省中心备案。
答辩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市将考生答辩成绩及综合评审总成绩汇总,上报省鉴定中心审核。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对社会公布,各市鉴定中心不得自行公布考生综合评审成绩。
四、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132号)相关规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收费标准为600元/人,一级为700元/人。实施综合评审工作的市按200元/人向省中心上缴,其余部分留作理论、技能考试和综合评审的场地及考评员各项费用。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可从鉴定费中抽取200元/人,留作理论、技能考试的考场及考评员监考、食宿、交通等费用,其余部分上交省中心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