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上半年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7]48号)
各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07年上半年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原则
1. 坚持“谁制证,谁统计”的原则,防止重复统计。如考生参加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统一鉴定,则其人数不纳入本机构的鉴定人数。
2. 严格按照“企业”、“学校”、“社会”和“部队”分类统计,以考生个人身份而不是以报名单位的性质作为分类的依据。
举例说明:某日有一批x公司在职的考生通过y学校报考z职业技能鉴定,则考生来源统计为“企业”而非“学校”。
二、统计要求
请各单位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统计系统确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及代码进行统计。因特殊情况必须添加职业(工种)的,须提前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省鉴定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列入统计。
三、统计上报
1. 上报时间。请各单位于2007年7月6日前,将统计报表上报省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