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按季统计和分析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按季统计和分析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7]77号)


各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按季统计和分析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6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做好2007年第三季度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计原则

  1. 坚持“谁制证,谁统计”的原则,防止重复统计。如考生参加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统一鉴定,则其人数不纳入本机构的鉴定人数。

  2. 严格按照“企业”、“学校”、“社会”和“部队”分类统计,以考生个人身份而不是以报名单位的性质作为分类的依据。

  举例说明:某日有一批x公司在职的考生通过y学校报考z职业技能鉴定,则考生来源统计为“企业”而非“学校”。

  二、统计要求

  请各单位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统计系统确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及代码进行统计。因特殊情况必须添加职业(工种)的,须提前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称省鉴定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列入统计。

  三、统计时间段

  请各单位统一将本单位2007年上半年统计截止之日起至8月31日作为今年第三季度统计时间段。

  四、统计上报

  1. 上报时间。请各单位于2007年9月10日前,将统计数据上报省鉴定中心。

  2. 上报方式。用统计软件产生“2007年下半年”的上报数据(由于各单位现使用的统计软件未升级,只能用该方法生成第三季度数据),除可通过磁盘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外,亦可采用省中心网站www.gdosta.org.cn“网上业务受理”系统中“试题申请”功能,将统计数据快速、准确地上传至省鉴定中心(在“相关说明”中注明是统计数据)。统计报表采取邮寄方式。

  3. 联系方式。联系人:廖漫山,联系电话:020-83369085,传真:020-83369085,电子邮件地址:liaomanshan@163.com,邮寄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546号广东就业服务大厦901室,邮编:510115。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