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第四季度和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7]106号)
各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按季统计和分析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60号)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2007年第四季度和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原则
(一) 坚持“谁制证,谁统计”的原则,防止重复统计。如考生参加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统一鉴定,则其人数不纳入本机构的鉴定人数。
(二) 严格按照“企业”、“学校”、“社会”和“部队”分类统计,以考生个人身份而不是以报名单位的性质作为分类的依据。
举例说明:某日有一批x公司在职的考生通过y学校报考z职业技能鉴定,则考生来源统计为“企业”而非“学校”。
二、统计软件升级
为适应统计工作的新要求,从现在起统一使用统计软件3.0版,原有统计软件2.1版不再使用,请各单位登陆我中心网站技术支持页面(http://www.gdosta.org.cn/zxjs/jszc/index.htm)下载统计软件3.0版安装程序和《职业技能鉴定统计软件系统3.0版使用要点说明书》(见附件1),尽快进行软件升级,并认真阅读使用要点说明书和系统中的用户手册,熟悉新软件的使用。
三、统计要求
请各单位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统计系统3.0版确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及代码进行统计(统计软件3.0版采用新的9位职业工种编码)。因特殊情况必须添加职业工种的,须提前报我中心,由我们汇总后再上报部鉴定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列入统计。
四、统计时间段
第四季度的统计时间段为2007年9月1日-11月30日。本年度我省年度的统计时间段仍为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单位需将十二月份统计数据单独上报,由我们进行汇总。
五、统计上报
(一)上报时间。请各单位于2007年12月10日前和2008年1月5日前分别将今年第四季度和十二月份统计数据上报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