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第一季度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8]21号)
各地级以上市、省直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按季统计和分析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8年第一季度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原则
(一)坚持“谁制证,谁统计”的原则,防止重复统计。如考生参加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统一鉴定,则其人数不纳入本机构的鉴定人数。
(二)严格按照“企业”、“学校”、“社会”和“部队”分类统计,以考生个人身份而不是以报名单位的性质作为分类的依据。
举例说明:某日x公司有一批在职员工的考生通过y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报考z职业技能鉴定,则考生来源统计为“企业”而非“学校”。
二、统计要求
(一)请各单位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统计系统3.0版确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及代码进行统计(统计软件3.0版采用新的9位职业工种编码)。因特殊情况必须添加职业(工种)的,须提前上报我中心,经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批准后方可列入统计。
(二)从本季度统计开始,专项职业能力认证的相关数据列入统计范围。由于统计软件相对应的功能尚未完善,在本季度统计中,请各单位将专项职业能力认证的相关统计数据填入《专项职业能力认证情况表》(附件1),上报我中心。
(三)为了统计分析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情况,从本季度统计开始,我中心将采集院校考生的相关数据信息,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填报《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表》(附件2)。
三、统计时间段
2008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时间段为2007年12月1日-2008年2月29日。
四、统计上报
(一)上报时间。请各单位于2008年3月13日前将2008年第一季度统计数据上报我中心。
(二)上报方式。请将用统计软件3.0版“上报统计季报数据”功能产生“2008年第一季度”的上报数据和《专项职业能力认证情况表》(附件1)、《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表》(附件2)的电子文档一起打包压缩,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或采用省中心网站www.gdosta.org.cn“网上业务受理”系统中“试题申请”功能(在“相关说明”中注明是统计数据),上报我中心。统计报表采取邮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