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职业指导人员鉴定考核方案内容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8]36号)
深圳等各有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通知,今年职业指导人员鉴定考核方案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职业指导人员知识、操作考核均采用试卷形式。
二、高级职业指导师(一级)、职业指导师(二级)鉴定进行综合评审,助理职业指导师(三级)、职业指导员(四级)鉴定不进行综合评审。
三、职业指导师综合评审形式为论文写作(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论文写作总分为100分,成绩不低于60分(含60分)为合格。
四、高级职业指导师综合评审形式为论文写作和论文现场答辩(评分标准见附件2)。论文写作总分为40分,成绩不低于24分(含24分)为及格;论文答辩总分为60分,成绩不低于36分(含36分)为及格;只有论文写作成绩不低于24分,且论文答辩成绩不低于36分,才视为综合评审成绩合格。
五、补考人员按现行考核办法进行。职业指导师综合评定不及格的,补考论文。高级职业指导师原操作“案例分析”部分不及格的,补考操作;原操作中“论文写作”及“论文答辩”不及格的,补考论文,作为综合评审成绩处理;原“综合评定”单科不及格的,视为合格。由各市统一上报,核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