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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糕点等7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糕点等7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各分局、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的规定,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继对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肉制品(肉制品)、乳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饮料)、方便食品(方便面)、饼干(饼干)、罐头(罐头)、冷冻饮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蔬菜制品(酱腌菜)、水果制品(蜜饯)、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蛋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糖(糖)、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糕点等7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对28大类食品中的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料、酱类食品(以下简称糕点等7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以下简称市场准入)。现将我市实施市场准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糕点等7类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申请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组织生产;必须履行产品出厂检验法定责任,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在包装上加贴(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
  二、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凡生产糕点等7类食品的企业,应在规定查处期限(由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之前,向市级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或省质监局)提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申请表可直接到受理部门领取或从质监系统相关网站上下载。申请人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受理部门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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