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06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各有关企业、人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和省局《关于做好2006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苏宁质技监质函[2006]56号)的要求,现将我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含重新注册登记)人员范围
2006年获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获证人员)办理首次注册登记。2003年首次注册登记人员办理重新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时间
全市要在2007年1月19日前完成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和注册人员统计上报工作。注册登记工作由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牵头负责,委托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教育培训中心具体办理。2003年、2006年获证人员应于2007年1月16日前到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教育培训中心一楼业务大厅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地址:红山路166号,乘公交车24路、40路、66路、74路、93路至红山动物园站下车)
三、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一)2006年获证人员首次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
2、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携带原件,现场核实);
4、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2张。
(二)2003年首次注册登记人员重新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2);
2、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2张。
(三)质量专业资格人员注册登记后变换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本人应主动向当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申请手续,填写质量专业资格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3)。
以上表格和复印件一式两份,省局、市局各留存一份。
四、根据《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
七条规定,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未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