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的通告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所规定的范围和限量。
二、备案的范围
凡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已获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均应办理备案手续。
三、办理备案的机构
办理使用食品 添加剂备案的机构,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地所在的区(县)质监分局(局)。
四、办理备案应填、报的材料
办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应填、报如下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本》(一式两份,可从市质监局网站www.njzj.gov.cn下载,或至区(县)质监分局(局)领取);
(二)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尚未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食品品种除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