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雨花茶地理标志产品销售的通知
有关雨花茶销售单位:
全国十大名茶之一的雨花茶于2004年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GB/T 20605-2006《地理标志产品 雨花茶》国家标准,并于2007年初对我市第一批21家雨花茶生产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予以注册登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82号公告和《地理标志产品 雨花茶》国家标准的规定,雨花茶是指产于江苏省南京市城区的中山陵园、雨花台烈士陵园及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浦口区、六合区、雨花台区、栖霞区7个区县现辖行政区域内,采用适宜良种茶树的幼嫩芽叶,经独特的工艺加工而成,具有“外形紧细圆直、锋苗挺秀、色泽绿润、内质清香、鲜醇”突出品质特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绿茶。
雨花茶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通过茶叶QS市场准入审查,包装标签上必须标注“QS”标识和对应生产许可证编号。
2、必须来自中山陵园、雨花台烈士陵园及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浦口区、六合区、雨花台区和栖霞区7个区县现辖行政区域内,且生产、分装必须在该保护范围内。
3、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雨花茶》国家标准和同等级实物标准样要求。
4、包装标识内容必须符合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20605-2006《地理标志产品 雨花茶》及《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规、规章的要求。如:执行标准应为GB 10605-2006;质量等级只能是特级一等、特级二等、一级、二级四个等级;产品名称只能是“雨花茶”,不得出现“XXX雨花茶”或“雨花XXX茶”,亦不能对产品名称通过字型、字体大小、字体颜色等变化误导消费者。
近来,接到消费者和有关单位反映,我市部分超市、卖场销售的雨花茶存在不规范现象。为此,请各相关单位对照上述雨花茶应具备的四个条件,于5月25日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优先选择销售我市首批21家贴有雨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监制)企业的产品(可至www.njbz365.com查询)。本办公室将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质监等职能部门我市雨花茶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将按照《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