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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市安委会专项行动部署,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通知

  8月15日后,各区、县质监局应对查实设备存在重大隐患既不自查、整改,又不及时报告的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三、工作要求
  特种设备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区县质监局的工作,狠抓定期检验的落实,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并通过检验,协助核(排)查相关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隐患和变动情况,及时报告并帮助分析隐患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整治中发现的重大以上事故隐患及有关单位拒不整改的,属地区、县质监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以便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综合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各分局、县局对组织属地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范围、内容、步骤、要求、执法查处的重点按总局和省局的通知(含总局国家质检特函[2007]355号通知细化内容)执行;对属地企业或个人自查自纠事故隐患及各区、县局综合执法检查情况和属地《在用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于8月31日前汇总报市局和属地区、县政府。
  市局将汇总全市整治情况和突出疑难问题,于9月15日前分别报省局和市政府,并按上级机关统一规定处理。

  附:
  1、表1《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个人)在用设备隐患排查处理汇总表》;
  2、表2《 区(县)在用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汇总表》;
  3、附件1:苏质技监特函[2007]4025号;(略)
  4、附件2:宁安委字[2007]32号。(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附表1:
  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个人)在用设备隐患排查、处理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填报日期:

序号

制造单位

设备名称或规格型号

数量

(台/件/km)

工作场地

已办使用注册登记

未办注册登记

无资质超资质制造或安装的

超期未检

检验不合格仍使用的

无证人员操作

无安全

技术档案

其它隐患

整改计划

固地

  不固定

注册代码

使用证号

立即改

其它期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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