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电话、网上受理投诉、来信来访受理等方式,畅通对水行政执法的问题反映、改进建议等渠道,并相应形成查处工作机制。同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实行错案追究和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执法机构作出的、对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对典型违法、错误的案例进行通报。
(七)实行督查、督办制度。监督机构对群众举报、来信来访等途径反映的水行政违法行为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有案不办、办案不力或特殊行政执法案件,可以报请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督查令或督办通知书,责成下级水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同级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在接到督查令或督办通知书后,应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有关材料一并报监督机构备案。
(八)监督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考核采取定期(年终)和不定期方式进行,采用百分制方式进行评分。
被监督单位当年度考核得分的加权平均分(其中不定期考核得分的30%计入总评分)为最终考评得分,得分在被监督单位中位列前三名的为当年度水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督单位不得评为年度水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查证属实的;
(三)处罚案件办理错误或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行政许可审批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超越办理时限的;
(五)不合理的行政强制措施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媒体曝光2次以上,且曝光事件情况属实而未及时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重大投诉或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四章 监督程序和处理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监督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法或者不当的,或者受理署名投诉举报认为被投诉举报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内开展调查,或者指令下级监督机构调查。
下级监督机构接到调查、督办指令的,应当应当在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监督机构。
由监督机构直接受理并调查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