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水工程审批文书(复印件);
2、取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质检及试运行总结报告;
3、取水工程设备、计量设施的主要参数及认证文书;
4、取水许可申请书审批意见中提出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有关要求落实情况说明;
5、拟申请取水许可水量和年度取水计划说明;
6、取水水源水质、退水水质检测报告;
7、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8、节水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9、地下水成井报告和抽水试验资料。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接到取水工程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查取水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取水申请人予以补正。在取水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达到验收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组织取水工程验收。
七、取水工程验收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组织。验收组成员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取水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的水工艺技术、水工程技术等方面专家组成。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项目可以委托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取水工程进行验收。
受委托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委托范围内组织实施取水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结束后20日内将取水工程验收报告报委托机关备案。
八、取水工程验收程序包括听取取水申请人汇报,查看取水工程及相关设施,查阅相关资料,验收组审议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取水工程、污水处理设施、节水设施、排污口建设与运行评价、计量设施安装与运行评价、取用水、退水管理措施评价、整改措施、取水许可管理建议、验收综合评价。
九、取水申请人在取水工程验收合格后20日内到取水许可审批机关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取水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整改报告。取水申请人在整改合格后20日内到取水许可审批机关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人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等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