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水政[2007]437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水工程或设施的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明确验收程序,加强取水许可证管理,现将《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水许可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07]37号)及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地下水利用规程》(DB32/791-2005)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遵循“谁审批,谁验收,谁发证”的原则。
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前,应当对取水许可工程或设施(以下简称“取水工程”)涉及取水许可事项进行验收。取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才能发放取水许可证。
四、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工程验收申请分为试运行申请、验收申请。
五、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申请人应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书面提出试运行取水申请,明确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及拟试运行期间,经同意后对取水工程进行试运行。
在取水工程试运行期间,取水申请人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取水运行情况、取水量与设计参数的对比、计量设施运行、节水设施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退水的水量和水质的检测报告等。取用地下水的还应包括抽水试验情况。
六、取水工程试运行结束后20日内,取水申请人应书面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